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完整、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会管理人员的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保证对外公开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内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捐赠情况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重大投资活动。
5、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基金会捐赠收入和业务流动支出给予说明。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九条 财务部人员检查会计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3、会计报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报表所属年度,由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发财务会计信息由会计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报告的内容,由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运营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