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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章程

昆明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修订稿 20193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昆明理工大学校友会,Alumni Association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A . A . K . U . S .T

第二条本会是在校党委、云南省民政厅领导下,以凡在东陆大学工科、理工科、工学院、云南大学工学院、昆华高级工业职业学校、云南一工校、云南三工校、昆明工学院、云南工学院、云南化工专科学校、重庆建工学院昆明分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昆明分部以及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工业大学学习过的学生以及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在校工作或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校友间信息交流及各种可能的协助与合作,激励校友发扬昆明理工大学“明德任责、致知力行”的校训,团结广大校友为学校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在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昆明理工大学校友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1、做好校友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校友联谊活动;

2、组织校友开展科技、技术咨询活动和助学兴校活动;

3、宣传推广校友和学校科研成果;

4、组织知名校友返校讲学、授课;

5、加强与兄弟院校校友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6、组织、推动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络与合作;

7、做好学校文化与校友文化的推广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凡属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校友,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校友会秘书处批准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自愿为校友基金捐赠资金;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批准理事会成员调整方案;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结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

本会在全国各地、海外、校内各学院(部)、专业行业等设立校友分会,负责组织校友开展活动。各分会对校友总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学校拨款;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五条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在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视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数据更新至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