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昆明理工大学校友会,英文 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A . A . K . U . S .T)
, (缩写:昆工校友会)。
第二条 昆明理工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是 由昆明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搭建校友与 母校之间的联络交流平台,服务校友成长发展、服务母校 教育事业、服务国家社会进步。
第 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业 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联络海内外校友,加强各类校友组织建设,建 立并完善校友信息数据库,协助和推动校友依法依章开展 活动;
(二)加强校友文化建设和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 出版有关校友资料,建设校友网站与各类新媒体平台,宣 传校友和母校业绩;
(三)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建立校友服务与互助 体系,开展面向校友的非学历教育、科研合作及信息咨 询,助力校友发展与成长;
(四)加强校友合作与交流体系建设,凝聚校友资 源,服务母校和国家的发展建设;
(五)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校友公益体系平台,鼓励
和接受校友捐赠,依照有关规定管理昆明理工大学校友捐 赠的奖/励学金等项目,支持母校建设和发展;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 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 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 证。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 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 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 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 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 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 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 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 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 四十三条 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 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 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1 日第六届第一次会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 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
第 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 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