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规[2019]1号)、《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市场规律。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运作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其约定。
第六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等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八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九条 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 基金会资产投资比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会银行活期、定期存款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会投资资产总额的30%。
(二)购买低风险金融产品和委托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会投资资产总额的30%。
(三)委托单个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基金会投资资产总额的30%。
(四)同一时期投资于同一项目或同一企业的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基金会投资资产总额的30%。
(五)投资项目超过以上比例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 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具有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权,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上);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选举产生投资委员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活动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投资活动权利。
第十六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活动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校友等组成,由理事会推荐投资委员会委员组建专家库,作为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智囊团,该委员会会议须有7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大投资决议须经2/3 以上出席委员通过方为有效。投资方案经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送至理事会审议,并由秘书处备案。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基金会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100万元及以上重大投资进行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基金会秘书处;
(四)对基金会投资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安全、有效;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单笔投资超过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各类投资支出必须经过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签字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目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会监事,负责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运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由基金会秘书处牵头负责投资项目调研工作,分析项目预期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投资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就建议方案提交投资委员会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修订实施方案,并上报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审议投资方案并形成投资决议,由秘书处负责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由理事长审批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四)严格投资审批程序。每笔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均要严格按照各级会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的指令进行操作。
(五)其他经过论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七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活动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