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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日期:2025-05-13 】

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昆工基金会〔2025〕3 号

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昆明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目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需填写《基金会出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出差。领导出差实行互签制度。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会务费、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学校标准。

第六条 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凭据报销。鉴于基金会工作的特 殊性,特殊情况需报备审批。

第八条 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 100 元。市外出差交通补贴每人每天 80 元。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 的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包干或凭票实报实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交通费按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报销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

第十三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