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昆工基金会〔2025〕5 号

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内容包括:
(一)对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和会计报表 等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
(三)对财务收支 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 活动的科学、合理;
(五)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
(六)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 等等。
第三条 基金会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子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五条 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会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 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并予以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子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或上级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 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