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昆工基金会〔2025〕8 号

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的目的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
第四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五条 捐赠方向基金会表明捐赠意向后,基金会应根据 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对于捐赠物资,由基金会确认用途和受助对象后, 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物资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 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 门监制的捐赠发票,并授予捐赠证书。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基金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据。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九条 在接受书画、古玩等艺术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其他不能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时,可与捐赠方签署物资变卖协议,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以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发票,并授予捐赠证书。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 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 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基金会双方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 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管理包括:捐赠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低 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1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 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 , 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登记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昆理工大校发〔2023〕48 号),加强对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管理,避免捐赠物资的积压或闲置,造成损失浪费。
(三)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捐赠物资应进行资产入 账。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关规定进行资产划拨。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 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捐赠物资。低值易耗品的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
第十六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给学校的物资,由基金会负责接收,按照捐赠方意愿和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验收清单》和《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入库登记表》。
(二)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基金会入库长期保存 的物资,应与捐赠方协商,采取恰当的方式发送至受赠方, 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基金会财务根据接收证明记账。
(三)捐赠给学院或部门的物资,由学院或部门接收, 按照捐赠方意愿和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填写 《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验收清单》和《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入库登记表》。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发放管理:
(一)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登记表》,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受赠方发放捐赠物资,需制定相应具体的发放方案。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领用登记表》,形成管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在接收或发放捐赠物资时,受赠方应做好接收、 领用、审批材料的管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 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及分配、使用情况进 行统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适时对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 进行自查。
第二十二条 在检查监督捐赠物资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 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有对受益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的情况发生,基金会要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